看守所的組織結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五條?看守所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安全廳(局)根據需要,可以設置看守所。
鐵道、交通、林業、民航等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可以設置看守所。
第六條?看守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二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看守、管教、醫務、財會、炊事等工作人員若干人。
看守所應當配備女工作人員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條?看守所對人犯的武裝警戒和押解由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擔任。看守所對執行任務的武裝實行業務指導。
看守所收押條件
看守所收押人犯,須憑送押機關持有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簽發的逮捕證、刑事拘留證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改造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追捕、押解人犯臨時寄押的證明文書。沒有上述憑證,或者憑證的記載與實際情況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收押人犯,應當進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
(三)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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