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拆除可以嗎
可以。
一、什么是行政強制拆除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行政強拆的條件
根據《條例》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對被拆遷人房屋的強制拆遷可分為行政強制拆遷和司法強制拆遷。無論是行政強制拆遷還是司法強制拆遷,都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已作出的房屋拆遷裁決為前提,行政機關未作出拆遷裁決的不能進入強制執行程序。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達不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后反悔的,只能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安置補償及強制執行問題。
2、拆遷人必須已經按房屋拆遷裁決所確定的內容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轉用房。被拆遷人拒絕接受的,拆遷人可以申請提存。
3、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至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準備或者正在進行針對拆遷許可證或者房屋拆遷裁決等方面的訴訟,并不影響對爭議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遷。
4、如被拆遷房屋為保護性文物等,則屬于事后不能補救的事項,也不能進入強制拆遷程序。
只有同時符合以上四個條件者,才能夠啟動強制拆遷程序。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既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要求進行行政強制拆遷;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進行司法強制拆遷。
根據《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及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以下簡稱《裁決規程》)第二十五條第(五)(六)項的規定,有權決定進行行政強制拆遷的機關只能是市、縣人民政府。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部門的行政強制拆遷的申請,依法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但如果市縣政府把不符合強制拆遷條件的房屋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則這樣的強制拆遷必然是違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首先必須要求市、縣政府的責成行為正確。
三、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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