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拖欠工程款能否要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這個條款說得十分清楚,即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發包人也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可見,承包人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以合同約定為前提,而是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
二、施工單位如何依法追討工程款
1、在法律時限內行使訴權由于該《司法解釋》賦予實際施工人直接起訴發包人的權利,如果發包人拖欠工程款,而轉包人或違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訴發包人的,實際施工人要及時提起訴訟,否則可能會失去其應有的權利。《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了承包人對建設工程有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的優先受償權,但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實際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優先受償權來追討工程款,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2、把握發包人應當對實際施工人承擔的責任。首先,由于該《司法解釋》規定發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實際施工人提起訴訟前,應當了解發包人是否已經向合同相對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如果發包人已經向轉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而轉包人沒有向實際施工人付款,此時實際施工人就應當將轉包人列為被告,而不應當向發包人提起訴訟。其次,實際施工人在行使訴權時,應當按照相關的合同進行工程造價的結算。要了解和掌握發包人欠款的事實就應當與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核對收付款情況,確定已經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以便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如果難以與發包人進行工程款結算的,實際施工人可先與轉包人結算工程款,并收集相關的付款憑證、往來函件以及涉及價款和經濟簽證等。為在法院主持下結算或司法審價鑒定時提供充分的依據。
3、實際施工人在提起訴訟前,要提供工程質量合格的依據。該《司法解釋》生效后,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成為支付工程款的關鍵依據。該《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應予支持。該《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索賠分為哪幾類
工程延誤索賠
因發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條件,如未及時交付設計圖紙、施工現場、道路等,或因發包人指令工程暫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這是工程中常見的一類索賠。
工程變更索賠
由于發包人或監理工程師指令增加或減少工程量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設計、變更工程順序等,造成工期延長和費用增加,承包人對此提出索賠。
合同被迫終止的索賠
人或承包人違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終止,無責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提出索賠。
工程加速索賠
發包人或工程師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縮短工期,引起承包人人、財、物的額外開支而提出的索賠。
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
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特殊風險以及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預見的不利施工條件或外界障礙,如地下水、地質斷層、溶洞、地下障礙物等引起的索賠等。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律師函解除合同有效嗎
2021-02-16監護制度是怎么規定的
2021-02-26政府單位非法招工如何處罰
2021-01-02工作中猝死怎么賠償
2021-02-28擔保合同債務人與主合同不一致,這個合同有效嗎
2021-03-06公司讓孕婦離職違法嗎
2021-02-26新勞動法合同到期賠償是怎樣的
2020-12-01勞動補償金與賠償金分別是什么
2020-11-08如何計算經濟補償
2021-03-20調崗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3-15國企勞務外包是否違規
2021-01-05三責險如何計算賠償金額
2020-11-15意外傷害保險承保范圍
2021-03-22保險合同的解除權如何體現
2021-03-08保險合同指南有哪些內容
2021-03-21保險理賠后還可以索要折舊費嗎
2021-01-09保險法釋義第一百零三條是怎樣的
2021-03-24保險代理都應該承擔哪些責任
2020-11-20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2007年版)
2021-02-05投保意外險必須注意的幾點
202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