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擁有自己所有的財產,自己的公司名稱、章程和董事會,以自己的名義開展經營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決定。
在通常情況下,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通過有限責任原則成立的在法律上相互獨立的法人實體,它們相互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在經濟上,它們卻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在資金、技術、品牌、高層管理人員以及發展戰略上,母公司都控制和管理著各子公司,但一旦發生債務關系,根據法人有限責任原則,卻只能由各該子公司獨立對其債務負責,母公司不承擔責任。這樣,如果子公司破產,而其破產財產又很少,子公司債權人基本上得不到償付的情況下,他們能否就母公司的財產提出債權要求,就成了一個非常復雜而又難以處理的法律問題。
我國公司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p>
可見,我國公司法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債務責任關系問題是持二者相互獨立說,即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獨立,各為獨立的法人,各自獨立承擔其責任。
也就是說,我國公司法在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關系上仍堅持有限責任原則,并沒有作出例外規定。
首先,子公司的債務如果是基于合同而產生,那么就應適用違約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107條及其后面一系列條文的規定,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因此,如果子公司與其它經濟主體訂立合同,并基于該合同而產生違約之債,子公司就應依其違約行為承擔債務責任。同時,由于該債務責任是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而有效的合同必然是基于雙方平等協商、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權利義務也完全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作為能夠訂立該合同的合法、獨立的主體,不論哪一方,都必須對自己自由選擇合同相對人及合同內容的判斷獨立負責。所以,合同相對人只能向子公司主張違約之債權,而并無向該子公司的母公司主張違約責任之權利,這也符合合同自由理念及公司法的有限責任原則。
其次,子公司的債務如果是基于子公司的侵權行為而產生,則應適用侵權責任方面的法律規定。
與違約責任不同的是,侵權責任一般發生在預先不存在聯系的當事人之間,他們相互間沒有意思聯絡,更談不上有什么權利義務方面的約定。在侵權法領域,不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義務是法定的,因此,“現代社會,盡管各國的社會制度、歷史習慣、經濟發展狀況等存在重大差別,但各國侵權法皆以過錯責任為原則?!?/p>
對于母公司與侵權子公司的債務責任關系,應充分考慮到過錯、舉證責任倒置、公平、過錯推定原則等并視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以及母公司對子公司侵權所致損害結果施加影響大小的程度來決定讓母公司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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