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共秩序是犯罪行為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行為。
本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主要是指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學習、工作、科研等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穩定的合法的社會狀態。具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生產秩序、經營秩序、教學科研秩序、醫療衛生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的活動秩序、公共交通秩序、人民群眾的生活秩序等。
(2)客觀方面表現為擾亂公共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各種行為。
(3)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單位不構成本行為的主體。
(4)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擾亂公共秩序危害社會而故意為之。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一般會怎么判刑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對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是需要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究竟是否構成犯罪,主要是看情節是否嚴重,這就需要由人民法院來綜合全案判斷的。對于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適用緩刑的。為了鼓勵罪犯積極進行改造,如果在監獄里表現良好的,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是可以考慮適用假釋或者減刑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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