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我收購企業只付了70%的資金,我是不是擁有100%的產權
答:回答這個問題時我們要假設您所簽定的收購合同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
收購企業的交易雙方是您和出讓企業的轉讓方,您的收購資金也是支付給轉讓方的,而擁有企業的產權是您收購行為的法律后果,收購行為成立于雙方簽署合同時,那么究竟是在收購合同訂立時您就獲得企業100%的產權行使股東權利、還是在支付轉讓方資金達到一定量時才獲得企業100%的產權行使股東權利、或者是在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后才獲得企業100%的產權行使股東權利,這完全是由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自由約定,并沒有法律強制性的規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的或約定不詳的,在司法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轉讓人、受讓人以及企業之間因股東資格發生爭議的,應根據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認定股東資格。企業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受讓人實際已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行使股東權利的,應認定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并責令企業將受讓人記載于股東名冊。但如果轉讓合同約定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股權方發生轉移的,未辦理完畢工商和(或)股東名冊變更登記手續前,仍應認定轉讓人為企業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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