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法律規定
根據2005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治安處罰后可以再刑事處罰嗎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雖然也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但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違法行為人尚無須接受刑事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據有關治安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即可。但無論是治安處罰還是刑事處罰,都要遵循處罰法定原則,也就是說該主體是否有權實施處罰,處罰的程序、種類、范圍等均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處罰。
公民存在違法行為的,即使受過治安處罰,但如果情節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按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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