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供作債務履行擔保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予以變價出售并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動產抵押基本上具備了不動產抵押所具有的一切屬性。但動產與不動產相比可知動產是可自由移動的物,是比不動產豐富多樣而其價值又不亞于不動產的物。那么動產抵押制度有哪些缺陷呢?
動產抵押制度的缺陷:
1、我國當今的抵押登記制度設計行政色彩濃厚。登記部門大多為行政機關,并且在抵押登記時須對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權屬和價值等進行實質審查,這就導致政府直接面臨的責任風險增多,登記不實將帶來國家賠償;另一方面,寬泛的審查范圍和強大的審查力度,必然會增加抵押登記的時間和成本,阻礙抵押擔保業務的廣泛開展,降低經濟效率。
2、我國沒有集中統一的抵押登記系統,不同抵押物須在不同部門登記。根據有關調查,我國現有的抵押登記機關達15家之多。十多個行政部門分別登記,相互之間甚至同一部門內部各地區之間互不聯網,登記系統電子化程度低,登記信息處于相對分散、隔離狀態,且缺乏透明度,增加當事人查詢、檢索的難度,不利于信息的充分和有效利用,降低了登記的公示效力;多個部門負責登記,登記系統重復建設,增加整個登記系統的運作成本和管理成本,使當事人負擔加重。
3、動產抵押登記程序繁瑣,登記內容復雜,收費標準不統一、不規范,導致抵押登記時間長,成本高,難度大;有些抵押登記期限與抵押擔保期限不匹配,致使當事人在同一抵押合同內多次進行抵押權屬登記的情況。
4、動產抵押登記對抵押權的效力不統一,有的采取登記生效主義,有的則采取登記對抗主義。例如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不登記不生效,采取的是登記生效主義;而其又規定,“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則采取的是登記對抗主義,而且兩種效力的區分缺乏合理的基礎。
5、動產抵押權優先受償規則不明確,抵押權人無法確定在自己同一擔保物上債權的優先受償順序,從而易使動產抵押債權懸空,導致金融機構信貸萎縮,經濟發展缺乏動力。
6、對抵押權人的利益保護不周,如由于是動產,抵押人持有抵押物,因此抵押人可能會和第三人串通騙取抵押物,而抵押權人的物權就消失轉化為抵押人的一般債權,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就消失,對于其是不公平的。
以上就是律霸網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如果要進行動產抵押的,最好是需要辦理抵押登記,這樣就能對抗任何第三人了,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人可以實現抵押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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