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可以行使代位權合理嗎?
我們公司某商業(yè)銀行借款50萬,借款期限為一年。現在借款合同期滿,但是由于經營不善,我們現在無力償還借款本息。但是甲公司欠我們公司到期貨款30萬,我們公司如果不積極主張支付貨款,銀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請求法院執(zhí)行我們對甲公司的債權嗎?由于銀行申請代位權花費了3000元,他們要求我們公司承擔合理嗎?
河池律師解答: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要符合以下特點: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必須有合法、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
(二)、債務人有到期債權的存在且該到期債權具有金錢給付內容。
(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四)、債務人已陷入遲延。
(五)、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的行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即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合同法》第73條第一款。《合同法》第73條規(guī)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債權專屬于債務人的除外。”根據這一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我國《合同法》第73條第二款規(guī)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同時因為這筆必要費用,對于所有的債權人而言是共益費用,所以由此而形成的債權應優(yōu)先于其他債權而受清償。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對第三人、債務人和債權人本人都會產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你們公司怠于行使對甲公司的債權,損害了債權人銀行的利益,因此銀行有權向人民法院請求執(zhí)行你們對甲公司的債權,法院可以判決由甲公司的財產來償還你們公司的借款。而且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銀行行使代位權的花費應當由你們公司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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