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借款合同的違約責任形式有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金融借款合同違約的責任承擔形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而借貸合同違約主要是承擔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涉及兩個問題:一個是借款合同有效的條件,另一個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就前者而言又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借款合同的形式;二是借款。
1、就形式來說,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97條的規定,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一點在我國的《商業銀行法》第37條也有明確的規定,即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不過,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也可以不采取書面形式。
2、就內容來說,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的合法性。這一問題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實際中往往又是復雜的。具體表現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當事人貨幣借貸關系本身的合法性問題。例如超過國家規定利率的高息貸款,其高出部分就是無效的。另一種情況是,借款合同附加內容和條件的合法性問題。
3、就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來講,依據我國《合同法》第201條和第210條的規定,如果雙方約定的,就自約定的時間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則是自貸款人實際提供借款的時間起生效。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諾成合同而非實踐合同,即在貸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而不是貸款人將貨幣實際交付給借款人時生效。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金融借款合同違約的責任承擔形式有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而借貸合同違約主要是承擔支付違約金。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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