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債務糾紛案件被告下落不明的原因
1、被告法律意識淡薄,惡意欠款。有的被告借款時就沒有還款的打算,其目的就是將原告的金錢占為己有。持這種心態的被告,往往拿到錢后便會遠走他鄉,逃避債務,待原告發現情況不對,向法院起訴時,被告已下落不明,難以查找。
2、原告起訴不及時。有的原告基于《和為貴》的傳統思想,不希望和被告對簿公堂,一次次向被告索要欠款,在多次索要無果后,才《被迫》著手取證工作,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往往時過境遷,被告人或變換住所,或外出務工,以致下落不明。
3、大量流動人口的存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靈活多樣的勞動用工合同制,形成全國人口大流動,而流動人口登記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被告的下落難以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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