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
互聯網支付可能被用于洗錢已引起作為世界上最重要的反洗錢國際組織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的注意。中國于2007年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主張采用以風險為本的方法,制定、實施預防洗錢的法律法規。其于2012年修訂的《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建議》確立了全球預防洗錢犯罪包括網絡洗錢犯罪的標準。根據其第1條建議,國家應識別、評估和理解其所面臨的洗錢風險,并采用風險為本的方法確保其預防或減緩洗錢風險的措施與識別出的風險相適應。特別是第15條建議明確要求國家和金融機構識別和評估與新產品開發和新商業做法的發展以及新技術或發展中技術的使用有關的洗錢風險。
互聯網支付的洗錢法律防范
(一)對利用互聯網支付服務的非面對面性質洗錢的預防
為了防止利用互聯網支付服務的非面對面性質洗錢,筆者認為,應該進一步明確《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辦法》的內容,進一步完善關于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識別與驗證義務的規定。盡管《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融資管理辦法》第10條、11條、12條、13條、14條、23條、24條對網絡支付機構的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做出規定,但是并不完善。首先,第13條未能防止洗錢者在未開立支付賬戶的情況下通過分解交易金額洗錢。
(二)對利用第三方向互聯網支付服務賬戶注資而洗錢的預防
為了防止利用第三方(包括稻草人)向互聯網支付服務賬戶注資而洗錢,進一步降低互聯網支付方式的風險,要根據向互聯網支付服務賬戶注入資金的方式規定不同的反洗錢義務。《管理辦法》并未對此做出規定。向互聯網支付服務賬戶注入資金方式的多樣性可能會使第三方共犯隨心所欲地向互聯網支付服務賬戶注入資金,也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來欺騙第三方幫助為其互聯網支付服務賬戶提供資金。
(三)對利用互聯網支付服務者或其代理機構洗錢的預防
為了防止利用互聯網支付服務提供者或其代理機構洗錢,除了要慎重選擇具有良好聲譽與健全有效的反洗錢機制的代理機構,還有必要對服務提供者與境內外代理機構(如零售商、金錢匯付企業)的職責進行規定。盡管《管理辦法》第8條對支付機構與境外機構建立代理業務關系時充分收集有關信息、評估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了規定,并要求以書面協議明確本機構與境外機構在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以上就是關于互聯網支付的洗錢風險及法律防范的內容介紹,大家對此應該有了一定的了解。在互聯網發達的時代下,通過互聯網洗錢則成為一種新的犯罪方式,希望大家要注意。如果您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霸網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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