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是指對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的處理懲罰。
從比較法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點:
(1)從處罰主體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實行“一元制”的處罰體制,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權集中由公安機關行使。
(2)從處罰程序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完全采用行政處理程序。
(3)從制裁的角度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我國的治安管理處罰作為較重的一種行政處罰,與刑罰有著密切的關系。在我國法定的制裁手段體系中,治安管理處罰屬于中間制裁。
(4)從處罰的強制性看,我國治安管理處罰具有警察強制性。
根據2005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wěn)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二、超期的治安處罰違法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最長六十日的規(guī)定是公安機關提高行政執(zhí)法效率的體現(xiàn),該規(guī)定有利于促進公安機關依法及時打擊違法行為,防止公安機關濫用治安管理職權,從而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根據《公安機關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
超期的治安處罰是不是違法,還是要取決于超期的原因。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您需要關于這方面的幫助,律霸網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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