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償賠責任有哪些
國家單獨承擔賠償責任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受害人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向公務員個人請求賠償。國家對受害人賠償之后,也不再追究公務員的責任,這類賠償發生在無過錯或只有公務過錯而無個人過錯或輕微過錯時;另一類是國家賠償受害人之后,還可要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支付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這類賠償則發生在公務員個人有一定過錯情形下。
純公務行為造成的特別損害一般由國家單獨賠償,如冤獄、公有公共設施致害、公共征收造成的損失等;純公務過錯造成的損害,則全部由國家賠償,公務員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如在證據不足情形下非法拘留公民后被證明為錯誤的;縱使公務員個人有一定過失,但顯著輕微,不宜由公務員個人承擔責任的,由國家賠償,如公務員強制傳喚受害人時,因疏忽未關好囚車門,受害人跳車逃跑受傷致害的,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但公務員個人不負賠償責任。受害人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不得向個人請求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所提及的就是有關國家的償賠責任,其實公務員也和一般就業單位的職工一樣,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時是可以向自身的工作單位要求賠償,而國家機關也不例外。如果您還遇到什么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我們律霸網會為您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歡迎來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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