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還需要先行確認嗎
答案是不需要。下面就由小編來做一個詳細講解。
國家賠償程序一般是由依法確認、先行處理、復議、賠償訴訟或決定程序幾部分構成的。其中,先行處理程序是指賠償請求人由于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對其造成的損害被依法確認后,在請求損害賠償時,先行就賠償范圍、方式和金額等事項向賠償義務主體提出申請,要求依法處理,從而解決和減少國家賠償爭議的一種程序制度。
但是,確認程序往往成為當事人獲得賠償的障礙。在公、檢、法、司分工負責的體制下,確認違法基本上是由應負賠償義務的機關自身或者其上級進行的。這種“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的事,在程序上極不科學。事實上,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不但不會主動承認自己在執行職務中的違法行為,而且會是千方百計地上下串通掩蓋事實,逃避責任,給查清事實、確認違法行為造成很大的困難。同時,在賠償義務機關確認違法行為時沒有對確認期限作出明確規定,只是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這樣一來,有關機關能拖則拖,經久不決,致使賠償請求人由于得不到“違法確認”而不能得到國家賠償。
其他相關:國家賠償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發布、1995年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0年4月29日發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實施)修改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發布、日期:2013年1月1日實施)
修改修訂過程
本法變遷史: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4年5月12日發布、1995年1月1日實施)
2.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0年4月29日發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實施)修改
3.本法規已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決定(2012年)》(2012年10月26日發布、日期:2013年1月1日實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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