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請求人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據此,我國國家賠償時效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時效期間一律為兩年。
第二國家賠償時效期間不是從受害人受損害之日開始計算,也不是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而是從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計算。這是國家賠償制度在時效起算方面的特色。
第三國家賠償中存在訴訟時效的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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