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單一制的國家結構組織形式和人民代表大會制的政權組織形式要求我們必須建立統一的國家損害賠償機制。不包括香港、澳門和臺灣在內,我國大陸是一個統一的單一制的多民族國家,中央與地方公共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主要是一種上下級的領導關系,不屬于絕對的分權或分治的聯邦或邦聯關系。我國政權的組織形式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國家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對國家權力沒有進行分割,所有的執法機構或部門都是國家機關,都是代表國家來執法的,行使的都是國家權力;所有因國家機關執法導致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單位都可以說是受到國家權力的侵害。對于國家侵權損害賠償而言,我們沒有必要實施分散的、嚴格按照“賠償責任由實施具體侵權的執法機構或部門自負”的原則去執行,而是有必要將國家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和具體執法機構或部門責任分別開來,要求國家在更大范圍內對其侵權損害結果賠償進行統籌兼顧。如此以來,通過建立國家損害賠償保險基金來統一安排或組織實施國家損害賠償的制度自然不失為一種最佳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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