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高利貸是否有風險?
放高利貸當然有風險了,而且高利貸很好的驗證了一句話“高風險、高回報”,具體的來說,放高利貸的風險如下:
1、借款時就扣除利息:比如借10萬,只能拿到8萬現金,月息20%,到一個月時,如不還本金,可先付2萬塊小錢(利息)。然后將房產抵押,如果最后還不上,抵押的房產就歸放款人所有了。
2、借條不寫利率,把利息加進借款數額內: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審理一起借貸案:市民張某訴凌某夫婦去年8月借260萬元,僅還100萬元,要求被告歸還余下的160萬元。凌女士講當時為到寧夏投資開礦,向張借款200萬元,借期3個月,張提出月利率20%,并要求把3個月利息60萬元加進借款數額,不寫出利率,于是寫成“借款260萬元”。因開礦出問題,投資無法收回,難以如數還款。法官認為,“被告無法提供證據,不能僅憑推理定案”,還是判被告全數償還。
3、以違約金、投資回報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貸公司借款時寫的借條:“借款6萬元,期限20天,違約一天違約金6000元”、“借款16萬元,期限20天,一天違約金1.6萬元”。**貸款擔保公司總經理張*明向李某借款,多次簽的是“合作協議”,上面寫明的是“投資額”、每年固定利潤率及期限。
4、口頭約定利率,不留痕跡:多份借條,上面僅寫借款數額和日期。大數額的借貸,放貸人會約對方到浴室“裸談”,目的就是防止對方悄悄留下錄音證據。
群眾遭高利貸逼債,被追債人跟蹤,或干脆“住”進家中,常常會先打110報案。警察來了解后,只將之看作民間經濟糾紛,勸他們向法院起訴解決。警察一走追債人員便又繼續進行威逼惡索。很多因此引發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傷害定罪的,而“高利貸問題”并沒有受到追究。于是,出現了大量的高利貸發放者起訴欠款者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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