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利貸都不受法律保護嗎
1、高過法定利息部分不受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同時,為了避免當事人約定利率過高、債務人承擔利息過高的情況,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款合同仍然合法有效
《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一般采取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本案當事人的借條也是合同的特殊體現形式。此外《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僅排斥超出部分利息,并沒因此否定本金及限額之內的利息。
3、法律不支持利息預先扣除
4、追還欠款應依法律手段
《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定罪處罰。
二、高利貸風險怎么防范
防范高利貸風險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首先,要增強民間借貸的風險意識與守法意識,從法律層面引導規范正當民間融資行為。
其次,要進一步傾斜加強對小、微企業的信貸服務覆蓋與優化金融服務,減少或鏟除高利貸生存土壤。
第三,要引導民間借貸從“地下”走到“地上”,使其陽光化、規范化發展。
積極推進民間借貸引導與規范性建設,先行先試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渠道、規模、用途等建立信息跟蹤;并進一步向信貸征信系統登記轉變,最后實施報告備案制。堅持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凈化民間借貸秩序。
第四,要加強中介監督。建立非持牌融資、墊資、配資、轉貸服務等金融中介與活動的監管中心,將種類繁多的融資中介及其活動都納入監管。
第五,要建立民間借貸“黑名單”制度,對擾亂市場秩序的專門高利貸者實行民間金融市場禁入。
第六,要加強預警。建立金融風險預警機制,重點監測資金來源與用途結構、借貸利率、借貸規模流量,并定期對風險進行動態評估。同時對典型個案進行深入的實證分析研究,以準確研判民間金融市場的風險度。
第七,要做好應對高利貸風險突發的應急處置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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