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小肖和小陳經人介紹相識,第二年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并生育了一男孩。從2005年開始,在單位做出納的小肖在別人的影響下,迷上了“搖寶”賭博行為,輸光了所有的家產后,她又向別人借高利貸進行賭博,先后欠下了70萬元的巨額賭債,幾乎天天有債主上門逼債,小肖的丈夫小陳不堪忍受這種生活,多次勸說妻子“懸崖勒馬”,可小肖不但不聽,為了“扳本”,反而更瘋狂參與賭博,夫妻二人為此經常爭吵打架,感情也逐漸破裂。今年4月份,心灰意冷的小陳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
分歧
對于夫妻一方染有賭博惡習并屢勸不改,準予離婚是沒有疑義的,但是對于70多萬元的高利貸承擔存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肖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外借的70多萬元債務,因其用于賭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被認定為肖某個人債務,陳某不需要承擔該債務。第二種意見認為,賭博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因此賭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肖某、陳某都無需承擔該筆債務。
管析
首先,我們應對高利貸的概念進行界定。高利貸是指個人或者非金融機構以牟利為目的,利用非銀行借貸資金,通過約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多數人,以高于銀行同期利率四倍(不包括四倍)的利率多次放貸給他人的行為。從民法意義上來講,高利貸就是一種超過正常利率的借貸。至于利息超過多少才構成高利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其次,我們要明確高利貸的法律保護問題。對于這個問題,不能一概予以否認,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非法活動而進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輸賭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又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顯然,出借人明知個人借款用于賭博、販賣假幣、販賣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動而借款給他人,其借貸合同不僅不受法律保護,對行為人還要處以收繳、罰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2、借款人隱瞞事實的借貸。《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了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由此可知,高利貸是一種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是一種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其法律后果是返還財產、賠償損失、收繳財產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或者返還財產給第三人。對于借款人以隱瞞借款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事實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并不知情的,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關于“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的規定予以處理。因此,借款人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就本案而言,肖某向別人借高利貸進行賭博,欠下了的70萬元巨額債務,應分別按兩種情形處理:第一,如果出借人明知肖某是用于賭博而借款給她,比如賭場或賭徒當場借款給肖某,不管是否屬于高利貸,其借貸關系均不受法律保護,借款也應收繳歸國家所有,肖某或陳某也無需對該筆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如果肖某以隱瞞借款用于賭博等非法活動事實的方式向他人借款,出借人并不知情的,比如肖某向親戚朋友謊稱做生意需資金周轉,雖然雙方是以高利貸的形式進行借貸,但出借人仍可要求肖某返還本金及適當利息,但對超過法律規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對于此種情況產生的債務,如肖某將借款用于賭博而未用于家庭共同生產、生活,應認定為肖某個人債務,陳某不需要承擔該債務。鄒*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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