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識不安抗辯權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不安抗辯權,又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保證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成立后,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先履行合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之虞時,在對方沒有對待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的權利。在性質上屬于一時抗辯權或延遲抗辯權。不安抗辯權設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護先履行方的合法權益,并通過賦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濟手段,促進另一方當事人的履行。
《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不安抗辯權是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應的一種抗辯權。它們分別適用于異時履行與同時履行的情況。兩者共同構成了大陸法系債法中保護債權的抗辯權體系。盡管不安抗辯權與后履行抗辯權一樣都適用于異時履行的情況,但不安抗辯權主要是為一了保護先履行一方,或者說該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權利;而后履行抗辯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后履行一方,或者說該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權利。
《合同法》關于不安抗辯權規定的突破之處在于既吸收了大陸法系的優點,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長處。主要表現在:一是形式和框架是大陸法系的。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前提是保護雙務合同互負債務的先履行一方的權利,這是采用了不安抗辯權的形式。另以第67條規定的后履行抗辯權保護后履行一方權利,以第66條規定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保護同時履行各方的權利,抗辯權的整個框架基本上來自大陸法系。二是發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該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采用了預期違約制度中權利發生的多原因主義,以更全面地保護先履行一方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有什么條件
根據《合同法》第68條的規定,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應符合以下條件:
l.須雙方債務因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同屬于雙務合同的履行抗辯權,只有在當事人互為對待給付、一方不履行是導致對方履行利益無法實現的情形下,才有必要產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辯權。
2.須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順序
不安抗辯權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預期利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時享有的履行抗辯權,其發生的前提是權利人負有先履行義務,因此,不安抗辯權不發生于同時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發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時
3.須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確切證據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不安抗辯權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即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舉證責任在先履行方,其應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沒有確切證據即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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