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醫療費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4條規定:“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的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2.誤工損失賠償
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按日計算,每日賠償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
3.護理費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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