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任職要求是怎樣規定的
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企業所在地正式戶口或臨時戶口;
3、具有管理企業的能力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4、從事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
5、產生的程序符合國家法律和企業章程的規定;
6、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文件。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1、因違法經營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決定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2、因經營管理不善被依法撤銷或宣告破產的企業的負有主要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核準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3、刑滿釋放、假釋或緩刑考驗期滿和解除勞教人員,自刑滿釋放、考驗期滿或解除勞教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4、因從事違法活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
5、各級機關(包括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職干部和軍隊在職現役軍人;
6、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能擔任企業領導職務的。?申請登記時,企業和主管部門應如實向登記主管機關報告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情況。?對于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登記。?在申請登記時向登記主管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一)民事責任
1、法定代表人不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依據:《民法通則》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2、《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后,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民法通則》49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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