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范圍,是指行使偵察、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偵察、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和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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