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三、刑事賠償的請求人
所謂刑事賠償請求人,即因行使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違法侵害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有權提起國家賠償請求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根據國家賠償法18條的規定,主要包括:
⑴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⑵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⑶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請求賠償。
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以及刑事賠償的請求人的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在我國。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4章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并給予賠償。因此,當我們的合法權益受到政府侵犯時,我們可以積極申請刑事賠償。我們網站也提供專業的律師服務,如果您有需要,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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