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有例外嗎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沒有例外。
一、不安抗辯權何時能成立
1、須雙務合同當事人一方應先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產生基礎乃是雙務合同當事人義務具有牽連性,在單務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抗辯權。雖是雙務合同,但雙方義務應當同時履行,則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可能,而不可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2、須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義務。不安抗辯權制度目的在于對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免除先履行一方可能的違約責任(不安抗辯權的正確行使發生違約責任的阻卻),以保護先履行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意在消極對抗。如果先履行義務一方已經履行了義務,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發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過違約請求保護其權益,不能主張不安抗辯權。
3、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
4、須后履行一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發生在合同訂立以后。如果發生在合同有效訂立之前,則一般適用欺詐或錯誤等規則以保護一方當事人利益,沒有必要主張不安抗辯權。
二、哪些情形下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后履行一方有下述情形時,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如訂約后財產顯形減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險。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如當事人將主要資產轉移使擔保債務履行的財產數量顯著減少危及債權實現的。但應當注意的是,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的行為須以逃避債務為目的,且該種行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債權的實現。
3、嚴重喪失商業信譽。如后履行一方有多個合同義務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譽危機的。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這是一個概括性條款,凡效果上與前述列舉情形類似者,均可發生不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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