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能和解嗎
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的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有異議時,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申請人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協商。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賠償的,應當制作賠償決定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賠償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行政賠償是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產生異議的時候,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申請人可以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就可以進行訴訟,所以是可以進行和解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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