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什么事項
一般情況下,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受害人的基本情況。受害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寫明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與受害人有扶養關系的親屬行使請求權時,還應寫明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有扶養關系的親屬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受害人的關系。受害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如果是承受其權利的法人、組織要求賠償的,還應當載明承受其權利的法人、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承受受害人權利的事實和原因。
2、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的名稱是申請書上必不可少的內容,因為他能表明賠償請求是向哪一個機關提出的。
3、具體的行政賠償要求。包括要求賠償的方式(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給付賠償金等方式)、支付賠償金的具體金額、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等。受害人若受到多種不同損害,賠償請求人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4、請求行政賠償的事實根據和理由。事實根據主要要寫明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事實、受害人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而受到損害的事實等。如果有相關的證明材料的,例如:受害人的死亡證明、醫療費收據等,應當一并附上。理由主要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寫明申請行政賠償的合法性。
5、提交賠償申請的年月日。寫明提交申請的時間很重要,關系到賠償請求人提出賠償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期限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的處理時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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