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之一,是要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侵犯的合法權益得到補救。如果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人民法院的一些判決無法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侵犯的權益不能得到恢復和賠償,就不能達到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可以看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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