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附帶提起行政賠償可以嗎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行政賠償訴訟起訴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1條和第67條和國家賠償法第9條和第13條的規定,行政賠償請求人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1)原告是行政侵權行為的受害人。作為受害人的公民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作為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行政賠償訴訟的被告是執行行政職權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相應的事實根據。原告提起賠償訴訟,必須有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及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行政賠償爭議必須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賠償訴訟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賠償訴訟管轄適用行政訴訟法關于管轄的規定。
(5)原告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必須經過賠償義務機關的先行處理,這是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前提條件。
(6)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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