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王某的請求是否過了國家賠償申請的時效,產生了二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超過了時效,應當駁回其賠償申請。理由是:國家賠償的時效應當從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計算。如果存疑不訴案件,都以侵權情形確認之日起,那么對存疑不訴案件規定訴訟時效根本就沒有意義,因為此類案件永遠不存在超時效的問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沒過時效。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沒有過賠償的申請時效。理由是:
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事實狀態經過法定時間而產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申請國家賠償,也有時間限制,即時效問題。過了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時效,當事人就涌申請國家賠償了。這個時效怎么計算呢?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確認是賠償義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并向當送達通知書。當事人收到該通知之日起計算時效。對于存疑不訴的案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賠償工作規定》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案應當依法進入確認程序對檢察機關批準逮捕的行為是否存在違法侵權情形進行確認,確認結果出來之日,才是本案時效的起始之日。
由于檢察機關一直沒有確認批捕行為違法,所以本案未過二年的賠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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