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家賠償法》規定,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如果稅務行政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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