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國家民航總局發布文號: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促進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保證民航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及時處理行政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關聯法規:第二條民航行政機關辦理因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的行政賠償,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民航行政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是民航行政機關行政賠償的承辦部門,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行政賠償申請;(二)審理行政賠償案件,提出賠償意見;(三)擬定行政賠償決定書等有關法律文書;(四)辦理行政復議附帶行政賠償案件、行政賠償復議案件;(五)執行生效的行政賠償法律文書;(六)對追償提出處理意見;(七)辦理行政賠償訴訟的應訴事項;(八)辦理與行政賠償案件有關的其他事項。第四條辦理賠償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第二章賠償范圍第五條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公民或違法采取其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具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條民航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實施罰款;(二)違法沒收物品、運輸工具或其他財產;(三)違法扣留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四)違法責令停產停業;(五)違法對生產設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等財產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強制措施的;(六)違法收取保證金、風險擔保金、抵押物、質押物的;(七)擅自使用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造成損失的;(八)對扣押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或者其他財產不履行保管職責,嚴重不負責任,造成財物毀損、滅失的,但依法交由有關單位負責保管的情形除外;(九)違法變賣財產或應當拍賣而未依法拍賣,或者有其他違法處理情形造成直接損失的;(十)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第七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行政機關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一)民航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后果的;(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過錯致使損失擴大的,對擴大部分民航行政機關不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章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第八條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以及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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