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我國的行政復議制度也已經有15個年頭。所謂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制度和行政復議制度共同構建了我國比較健全的行政法制監督體系,它標志著我國已具備了比較完善的行政救濟途徑。
從我國行政訴訟制度與行政復議制度的實施情況可見,老百姓對兩個制度的了解還很少。我市每年發生的行政案件大約1500件,可謂數量不小,但與行政爭議的總量相比,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案件卻很少。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后有的不愿告,有的不敢告,有的不會告,更有的不知道告。當然,這個“告”是指通過法律途徑去尋求行政救濟。即便想告,大部分人至今還分不清哪些爭議該行政訴訟,哪些爭議該行政復議,甚至于根本不考慮通過法律途徑尋求解決爭議,而是只期望通過信訪等其他形式求得解決。其實,信訪與行政法制監督途徑的最大區別為是否法定,而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最大區別是兩者的性質不同,前者為司法監督,后者為行政監督。盡管這些制度在老百姓看來都能解決問題,但它們在受案范圍、案件管轄、受理期限、審查程序、強制執行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因此正確選擇解決爭議的途徑,對于能否徹底解決爭議在一定程度上是具有決定意義的。
從受案范圍來看,行政復議的范圍大于行政訴訟的范圍,可以這么說:凡是可以提起訴訟的行政爭議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而可以申請復議的卻不一定可以訴訟。而信訪,主要是受理信訪人提出的批評、建議和要求,檢舉、揭發違法失職行為,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等事項,其范圍不明確且相當寬泛。
從案件管轄來看,行政復議因為屬于行政機關內部的層級監督,因此其管轄機關很明確,是“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而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的管轄法院原則上是“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法院”。信訪在受理上只是原則規定“各級行政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受理信訪人提出屬于信訪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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