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由哪些人組成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審判人員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如果適用簡易程序的,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2、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3、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4、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二)義務
1、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2、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
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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