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務人違約債權人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擔保法》、《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債務人違約債權人可行使優先受償權
所謂“優先受償權”,是指債權人就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債務人不履行或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從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中優先受償的權利。
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在行使優先受償權時,要將折價、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先行支付工資、撫恤金和征納稅款,有剩余款項的,才能用來清償債權人的費用。
同時,債權人能夠要求優先清償費用非范圍,只包括如下這些費用:
(1)債權本息;
(2)債務人遲延履行債務而造成債權人的損失;
(3)債權人保管、變賣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費用;
(4)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提起訴訟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如果抵押物的價值不足與清償債務的,債務人剩余部分債務,仍可以要求債務人償還,但這時屬于一般債權了,不能獲得優先受償權。
當然了,要是抵押物價值超過債務的,債權人應該將剩余的錢返還給債務人或者擔保人。
二、在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行使優先受償權時,需要注意什么
1、抵押權與普通債權并存。
抵押權是一項優先受償的權利,當一項抵押物設定了抵押權而同時又存在其他需要清償的普通債權時,抵押權人應以該抵押物價值優先全部受償,普通債權人只有就抵押權的剩余部分清償。
2、抵押權與其他法定優先權并存。
如抵押權優于破產費用,在債務人破產時,抵押物不列入破產債權之中,而普通債權必須列入破產債權之中。
3、數個抵押權并存。
在一財產上先后設定若干抵押權并且都有效時,數個抵押權按照它們的先后設定順序清償。根據擔保法規定,在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按照下列順序:
(1)抵押合同已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先后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抵押合同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比例清償。
(3)抵押物登記的優先于未登記的。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債務人違約債權人能否行使優先受償權”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根據以上內容可知,在簽訂擔保合同后,債務人要是無力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行使優先受償權,盡可能獲得清償。要是對此有疑問的,建議找擔保合同方面的律師詳細咨詢。?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失信人員可以坐飛機嗎
2021-02-28不登記結婚小孩可以上戶口嗎
2021-01-10訴訟離婚糾紛要多久判離
2020-12-20被打做法醫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2020-11-19銀行抵押的房子能申請保全嗎
2021-02-12單方進行傷殘鑒定法律承認嗎
2021-01-12如果盜竊的物品是假貨還是犯罪嗎
2020-12-18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例
2020-12-25事實婚姻財產分割原則有哪些
2021-01-02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能否再要回來
2021-03-07車禍致人傷殘如何索償
2021-03-25一方死亡了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2020-12-06建筑工程補充合同與主合同結算單價不一致怎么辦
2021-03-11購買期房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2020-11-25房屋建筑包括的范圍有哪些
2021-03-02子公司勞動關系轉移
2021-03-15人壽保險理賠有哪些流程
2020-11-19保險合同中延遲生效條款如何生效
2021-01-20對保險財產損失獲得賠償后終止保險合同的情形
2020-11-18詳解旅游保險有哪些
20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