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也是首先遵從自愿原則的,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協商決定各自的承擔份額。協商成功的情況下,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擔全部的債務是可以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二、離婚案件中一方虛構債務如何應對
1、完善夫妻家事代理。夫妻之間僅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對于日常家事以外的重大事務,如貸(借)款、租賃房屋、處分不動產等,由于處理后果對另一方生活影響巨大,共有權極易受到侵害,因此,必須以雙方名義或在取得另一方授權的情況下進行處理,否則另外一方不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除非當事人予以事后追認,以此限制夫妻一方亂以個人名義出具虛假借據。
2、嚴格證據審查。從債務形成的時間、原因、地點、用途及借款的細節等進行引導。為了準確揭穿事實,可以在對提出債務的一方進行詳細詢問后,通知債權人親自出庭作證(債權人作為證人,在其出庭前不能讓其旁聽),與債務人對質,從縝密詢問細節的過程中,發現債權人與債務人在陳述中的矛盾、破綻,審查債務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必要時可做筆跡鑒定。
3、釋明虛構債務的后果。加強對訴訟當事人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告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要面臨字跡鑒定及法庭質證,一旦被認定為造假,不僅要承擔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不分、少分財產”的后果,甚至還要承擔偽證罪的刑事后果;債權人故意作偽證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促使他們權衡輕重,放棄違法行為。同時,讓債務人明白,法院的裁判文書一旦生效,債權人便可以憑判決書上認定的事實要求其償還債務,從而在心理上給當事人一個震懾。
4、債務另行處理。在審理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當事人對債務不予認可,法院對該債務則不宜進行實質審理,而應建議債權人另案起訴。作為債務利害關系人,應該注意收集和保護有關證據,以便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及時舉證,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將另一方列為共同被告。如果“債權人”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只起訴一方的,法院應將另一方追加為共同被告,以充分保障另一方的知情權、辯論權、質證權和抗辯權等,確保法院查明事實真相。
離婚案件中能否一方承擔債務?在離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愿意,主動去承擔債務的話,它是可以由一方全額承擔。在離婚案件中有遇到債務問題,不知道該找誰去承擔債務該怎么做,自己不能解決可以詢問律霸網律師看看這種情況怎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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