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的職責范圍和法定義務
證券交易所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8、依照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9、在突發性事件發生時采取技術性停牌措施或者決定臨時停牌;
10、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賦予的其他職能。
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上述業務時還須履行以下義務:
1、對交易所進行的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
2、從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設立風險基金;
3、收存的交易保證金、風險基金應存入開戶銀行專門帳戶,不得擅自使用;
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對違反交易所有關交易規則的人員,應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資格,禁止其入場進行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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