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監督派出機構有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嗎
證券監督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證券法》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履行哪些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二)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四)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五)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六)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七)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實際上從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并不是無條件的授予派出機構監督管理權利,還是在獲得了授權以及允許的情況下才可以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而如果遇到了沒有獲得授權的情況下進行監督管理的可以選擇聯系律師幫忙處理,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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