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協議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表明合同主體的身份,這是任何一個合同須載明的事項,否則無法明確特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2、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這是承銷協議的主體內容,是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具體權利和義務的關鍵部分,缺乏這些基本問題的約定則承銷無效。
3、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經濟活動的一個特點就是流轉性,法律鼓勵適當的快節奏流轉,不保護超過法定時效的民事權利。約定時效不得超過法定時效,所以約定期限是可少于90日,不可多于90日。
4、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付款方式及日期不同,會影響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訴訟時效、訴訟地點及仲裁事項。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日期,證券公司可于產生糾紛后隨時要求發行人償付;如果沒有載明付款方式與地點,發行人應在證券公司所在地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如轉帳)結算。
5、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方式
這是在合同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承銷商的業務收入和取得收入的方式,沒有此項規定,則會導致合同無效。
6、違約責任
一個完整的協議慶包括違約責任部分。如果協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并不影響協議的成立,違約責任將按照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由各自按法定方式承擔。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此項規定是個口袋條款,即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證券承銷的實踐經驗總結,要求承銷協議具備相應條款。
此外,由于每次承銷業務都或多或少有其特點,承銷協議還應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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