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法除在第三章的第四節專門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外,還對限制和禁[L的證券交易行為作了一般性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
1.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并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依法發行的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2.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
3.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4.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汜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所列上述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5.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后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上述規定外,為上市公司㈩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后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6.持有一個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的股東,應當在其持股數額達到該比例之日起3日內向該公司報告,公司必須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屬于上市公司的,應當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上述股東,將其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人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人,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該股東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人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時不受6個月時間限制。公司董事會不按照上述規定執行的,其他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執行;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卜述規定執行,致使公司遭受損害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內幕交易行為
內幕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的活動。
征券法明確規定,下列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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