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年關于股東權益的討論讓我們了解到,上市公司這種極端的產權與控制權的分離形式,至少帶來以下問題:第一,股東與經理層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經理層掌握確切的信息,而身在局外的大量公眾股東只能根據披露的信息來了解情況;第二,上市公司經理層完全掌握資產的使用和支配權;第三,股東數量眾多,財力和勢力弱小,而掌握公司資產的經理人數少、財力和勢力強大;第四,正因為信息嚴重不對稱,股市參與者眾多,股票交易價格成為極好的操縱對象,也為內幕人以匿名身份進行不公平交易提供了場所。
以上幾方面都說明一點:在這種勢力和信息都嚴重不對等的大眾市場上,公共權力機構應當介入,保護處于弱勢的廣大投資者。但問題是,由哪些機構介入?以何種形式介入?股票市場是一個大眾市場,其正常運作不能、也不應該只靠政府行政部門(證監會),而是需要這三大機構的全面配合、各負其責。那么,在市場監管責任上,證監會、法院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分工應如何?彼此又如何監督?
當然,立法機構不應直接介入具體的市場監管,它的職責在于立法,而不應直接參與執行。它應做的是起草并通過保護股東的法律并監督其執行,同時也要確保政府機構的規章不與這些法律相沖突。
那么,具體的執法與市場監管責任如何在行政和司法間分配呢?對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大致有三種。第一種,是完全由行政機構(證監會)來管制(“純管制”模式),不需要法院介入。中國目前的狀況就是如此。第二種方案是完全由法院來監督(“純法院”模式),不需要行政機構介入。比如,1934年前的美國和1986年前的英國就如此。第三種方案是由證監會和法院同時從不同方面介入、綜合并平衡各自的作用(“行政與司法配合”模式)。今天的美國和英國就是如此,行政和司法分擔不同的責任,分別制定并維護市場規則。
為進一步發展中國證券市場,必須再思考市場的基礎設施建設問題,尤其是證監會、法院與人大之間的分工與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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