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幾次拘留間隔
如果是有足夠證據(jù)的,那么不存在間隔問題。
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nèi),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逋書后的七日以內(nèi),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這就是說,拘留剝奪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為10日,特殊情況下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jié)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羈押時間可長達37日。沒有犯罪證據(jù)的,應當釋放.釋放后,如果發(fā)現(xiàn)了新的證據(jù),可以重新傳喚拘留.中間沒有時間間隔.但是法律禁止"以連續(xù)傳喚,變相超期羈押",
以上內(nèi)容就是相關的回答,拘留只要是屬于有足夠證據(jù)合法的話,那么就沒有任何的時間間隔,這個拘留的時間間隔主要是針對于,有可能對方是屬于連續(xù)傳喚變相羈押的情況,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wǎng)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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