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券樣式
按是否記名可分為
①記名公司債券,即在券面上登記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憑印鑒領取,轉讓時必須背書并到債券發行公司登記的公司債券。
②不記名公司債券,即券面上不需載明持有人姓名,還本付息及流通轉讓僅以債券為憑,不需登記。
分配利潤依據
①參加公司債券,指除了可按預先約定獲得利息收入外,還可在一定程度上參加公司利潤分配的公司債券。
②非參加公司債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約定的利率獲得利息的公司債券。
按是否可提前贖回分為
①可提前贖回公司債券,即發行者司在債券到期前購回其發行的全部或部分債券。
②不可提前贖問公司債券,即只能一次到期還本付息的公司債券。
按發行目的分類
①普通公司債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為特征的公司債券。這是公司債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為公司擴大生產規模提供資金來源。
②改組公司債券、是為清理公司債務而發行的債券,也稱為以新換舊債券。
③利息公司債券,也稱為調整公司債券,是指面臨債務信用危機的公司經債權人同意而發行的較低利率的新債券,用以換回原來發行的較高利率債券。
④延期公司債券,指公司在已發行債券到期無力支付,又不能發新債還舊債的情況下,在征得債權人同意后可延長償還期限的公司債券。
按有無選擇權分類
①附有選擇權的公司債券,指在一些公司債券的發行中,發行人給予持有人一定的選擇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附有可轉換為普通股的選擇權)、有認股權證的公司債券和可退還公司債券(附有持有人在債券到期前可將其回售給發行人的選擇權)。
②未附選擇權的公司債券,即債券發行人未給予持有人上述選擇權的公司債券。
企業債券
企業債券誕生于中國,是中國存在的一種特殊法律規定的債券形式。按照中國國務院1993年8月頒布實施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從企業債券定義本身而言,與公司債券定義相比,除發行人有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之外,其他都是一樣的。
對于中國企業債券概念,目前有兩種觀點:
(1)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與公司債券沒有區別:
(2)企業債券在理論上是不成立的,是一個不規范的概念。
筆者認為,以上兩種觀點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卻不準確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國企業債券存在的法律基礎。
中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在境內發行的債券”,“除前款規定的企業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行企業債券”。中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依照本法發行公司債券”。可以看出,從法律法規角度看,企業債券概念比公司債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業涵蓋公司一樣,企業債券也涵蓋公司債券。
從發行條件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企業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五條:
(1)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2)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符合國家規定:
(3)具有償債能力:
(4)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三年盈利:
(5)所籌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顯然,《企業債券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很一般。
《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有六條: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額不低于人民幣6000萬元
(2)累計債券余額總額不超過凈資產額的40%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4)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債券的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對比企業債券與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容易看出,發行公司債券的基本條件是在發行企業債券的基本條件基礎上,為體現公司債券特點提出的進一步要求。如,從資產規模(包括凈資產余額)方面,公司債券的規定比企業債券規定更具體,從盈利情況要求看,公司債券比企業債券提出了更進一步的要求:從籌集資金用途看,兩者基本上一樣,從利率控制看,公司債券是遵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第十八條“企業債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銀行相同期限居民儲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執行的。
債權出資主要有形式有哪些?
其一是“債轉股”。作為一項政策性規定,該類操作方法主要應用于國有企業的改制和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理。
其二是公司依法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持有人依法將債券轉換為股權。
以上兩種操作方法均不適用于一般的公司,雖然在實踐中有些地方在債權出資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如福建省石獅市就曾制定《石獅市有限公司債權出資登記管理試行辦法》,但到目前為止,對于債權如何出資,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
公司債券的發放樣式我們已經有了一個了解,所有我們在購買公司債券的時候就應該要了解公司債券的類型有哪些,以便于我們購買自己能夠承受的債券,希望能幫到大家。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霸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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