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是否應共同償還
【案例】孫某與趙某2009年登記結婚,2015年辦理了離婚手續。2011年孫某沾染上賭博惡習,2013年11月及2014年8月,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及調查處理;而趙某一直在經營服裝店,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2014年6月19日,孫某以做生意為由向李某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后李某多次向孫某催討借款無著,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孫某、趙某共同返還借款15萬元。審理查明,孫某未將上述借款用于做生意而是用于賭博,也未將借款事實告知過趙某。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一方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夫妻個人債務的認定
認定是夫妻個人債務而不屬于共同債務,關鍵是一方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沒有用于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人的生活、醫療等費用。下列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屬于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擔還款義務: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等所負債務。
4、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6、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律師代理意見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此,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舉債應當看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非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本案所涉及的借款,孫某與趙某在舉債之前并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并且孫某的借債行為亦沒有為家庭生活帶來任何利益,只是為自己賭博所用,因此,應當認定為孫某的個人債務。
3、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解除拘留證明書。證明了孫某因賭博被行政拘留兩次,孫某有賭博惡習,所借款項用于了賭博。
4、趙某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自己獨立的經濟來源,孫某所借款項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孫某借款用于賭博,是其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并且孫某無任何證據證實此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趙某提供的一些證據證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趙某不應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對外債務,并非都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是決定責任承擔的關鍵,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這種情況屬于一方的責任,一般情況下賭債屬于個人的債務,這個時候是不需要共同進行償還的。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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