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債務方如何維權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后履行一方轉移財產惡意逃債,妨礙了將來先履行債務方債權的實現,對此情況,后履行債務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對方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先履行債務方依照法律規定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債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后履行債務方,對方提供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沒有提供適當擔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后履行債務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是彼此的債務人,也是彼此的債權人。債務人有義務償還所負擔的債務,轉移財產惡意逃債的行為為我國法律禁止。那么后還債的債務人轉移財產惡意逃債,先履行義務一方該怎么做呢?
1、行使撤銷權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將侵害債權人的債權,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這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里有所體現:“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這里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財產保全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對于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是無需由申請人提供擔保。因為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不存在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行債務的相關內容。由此可見,雙方互負債務時,最不愿意遇到的情況就是對方不履行義務。為了應對這種惡意行為,也為了給先履行一方一個保障,抗辯權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情形,大可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問題,律霸網提供專業法律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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