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條件下債務可代為清償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債務移轉的情況下,原債務人將脫離債務關系,其地位由新債務人替代。
代為清償債務需具備哪些條件
債務的清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進行,這就是債務的代為清償制度。鑒于債務人親自清償往往是債權人的意愿或者法律的規定,因此代為清償只有在符合下述條件時才被允許:
(一)依照債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果債務屬于專屬型的,則不允許進行代為清償。
(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即使有約定,也必須在代為清償前為之,否則無效。
(三)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特別理由,債務人也沒有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如果代為清償有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或者誠實信用,對債權人、債務人或者社會有不利的影響,或者代為清償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時,債權人就有權拒絕受領代為清償,債務人也有權提出異議,不發生清償的效力。
(四)代為清償的第三人必須有為債務人清償的意思。對于這一點,代為清償與債務承擔不同:第一,如果是清償人的錯誤,誤以為是自己的債務而為清償時,不成立代為清償。第二,連帶債務人、不可分債務人,僅在其超過自己未來負擔的給付義務而為清償的范圍內,才構成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也沒有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時,第三人向權利人所為的債務履行行為。代為清償,即清償由第三人代而為之的制度。這一制度古已有之,羅馬法上,清償一般應是債務人,但這不是必須的,任何一個第三人均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只要他有履行能力和使債務人擺脫債務的清償意圖。第三人甚至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乃至不顧其禁止而代為清償。第三人代為清償后,基于他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可分別提起“委托之訴”或“無因管理之訴”,也可以經轉讓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訴權,以使自己的損失得到補償。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需要幫債務人償還債務的話就需要和債權人簽訂合同,在簽訂了合同之后以前的債務人就沒有債務關系了,然后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償還所有債務,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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