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貸款時有哪些限制
(一)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二)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三)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四)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五)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六)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七)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義務
(一)?借款人需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借款人的信息披露是指在借款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借款人應貸款人了解其資信情況的需要而提供的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的活動。
在借款合同訂立過程中,借款人首先需要向貸款人提出借款申請,貸款人也需要對借款人的申請,特別是有關貸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借款人的資信情況進行認真的了解,以確保貸款活動的安全與高效。
(二)?借款人需要依約收取借款的義務。
借款人需要按照約定的日期、數額收取借款。
(三)借款人需要依約使用借款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四)借款人還需要依照約定來支付利息。
(五)?借款人需要按期返還借款的義務。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需要按照《合同法》第61條來確定,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雖然向金融機構貸款麻煩,但是對于借款人來說還是受益比較多,比如可以讓做生意的用來周轉資金;創業的人用來做起步金;可以讓購房者用來付房款等等。所以再麻煩也是值得的,千萬不要因為麻煩去借高利貸,既違法又有風險。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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