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內幕交易
《內幕交易認定辦法》對內幕交易行為的界定,是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賣相關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其中,以內幕交易主體計,“內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兩類主體的概念,在《證券法》中已有若干規定,《證券法》第74條第一項至第六項更是明確列舉了若干“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辦法》中則進一步豐富了“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并細化了對“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這類主體的認定標準。此外,還對盜用、利用他人名義實施內幕交易者,認定為內幕交易行為人,對于“利用他人名義”,則列舉了三種情形:直接或間接提供資金給他人購買證券,但所買證券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部分歸屬本人;賣出他人名下證券,且能直接或間接地從賣出行為中獲利;對他人持有的證券具有管理、使用和處分的權益。
內幕交易行為主體之外,就是對“內幕信息”這一內幕行為構成要件的認定。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凡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者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均為內幕信息。就內幕信息的列舉,主要援引自《證券法》第67條、第75條。在此基礎之上,《辦法》還就“內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規定,即內幕信息形成之時起,至內幕信息公開或者該信息對證券交易價格不再有顯著影響時止。
當然,如證券買賣者不知悉內幕信息,買賣行為與內幕信息無關,有正當理由相信內幕信息已公開,事先不知道獲取的信息為內幕信息,為收購公司股份依法進行的正當交易及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正當交易行為,不構成內幕交易。
對于內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認定,《辦法》規定了收益和規避損失兩個角度。其中,收益為賣出證券的收入與持有證券的價值之和減去買入證券的成本,交易費用從中扣除。為此,《辦法》確定了“基準價格”,即內幕信息公開后某一試點的市價或某一時期均價,在成本收益的會計方法上,可以選用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平均成本、移動平均等方法。規避損失是指賣出證券的收入與信息公開后相應證券價值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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