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資產申請時應報送什么材料
第十九條取得抵債資產的申請。各分支行申請取得抵債資產時,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1.交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審批表。
2.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債務形成情況(性質、起訖日、金額等)和截至近期所欠我行的債務本息余額及質量狀況;(2)債務人及擔保人經營狀況;(3)申請以物抵債的主要理由;(4)抵債資產的構成、質量狀況、權利歸屬、變現能力以及變現計劃;(5)抵債資產的計價依據、目前市場價;(6)抵債資產的保管措施;(7)資產質量惡化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3.債權債務合同(協議)等文本復印件。
4.抵債資產已經評估的,須報送資產評估報告復印件。
5.抵債資產的權屬憑證復印件。
6.本行風險資產審查委員會審查紀要。
二、以物抵債怎么報批
以物抵債,一律按下列規定報批:
1.單個債務人以物抵債的抵債價值為:管轄分行A級行1000萬元以上、A-級行700萬元以上、B級行300萬元以上報總行審批;直屬分行A級行700萬元以上、A-級行300萬元以上、B級行100萬元以上報總行審批。
2.其他分支行辦理的以物抵債,均須逐筆上報管轄分行審批;超出管轄分行審批權限的,由管轄分行初審同意后報總行審批。
取得抵債資產的審查。審查部門應當著重審查以物抵債的必要性、抵債金額的合理性以及抵債資產變現的可能性。
三、哪些財產不能用來抵償債務
下列財產一般不得用于抵償債務:
(一)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二)抵債資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于或者高于該資產價值的。
(三)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資產。
(四)偽劣、變質、殘損或儲存、保管期限很短的資產。
(五)資產已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且抵押或質押價值沒有剩余的。
(六)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資產(銀行有優先受償權的資產除外)。
(七)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等。
(八)法律禁止轉讓和轉讓成本高的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九)已確定要被征用的土地使用權。
(十)其他無法變現的資產。
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不能單獨用于抵償債務,如以該類土地上的房屋抵債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一并用于抵償債務,但應首先取得獲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并在確定抵債金額時扣除按照規定應補交的土地出讓金及相關稅費。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債資產申請時應報送什么材料”問題進行的解答,申請以物抵債時,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取得抵債資產審批表、申請報告、債權債務合同(協議)等文本復印件等。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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